(2016)苏1322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云会与朱妍、朱威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妍,赵云会,朱威,朱某,朱超仲,赵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朱妍,居民。申请执行人赵云会,居民。被执行人朱威,居民。被执行人朱某。法定代理人韩春颖,居民。被执行人朱超仲,居民。被执行人赵淑林,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会与被执行人朱妍、朱威、朱某、朱超仲、赵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异议人朱妍、申请执行人赵云会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朱威、朱某、朱超仲、赵淑林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朱妍异议称,异议人父亲朱树才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法院判决异议人等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赵云会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异议人父亲与母亲于2000年已离婚,异议人随母亲生活,与父亲没有经济往来。现父亲朱树才已去世,未留遗产给异议人继承。异议人银行帐户中的存款系异议人个人财产。请求撤销对异议人存款已采取的划拨措施,退还存款。申请执行人赵云会辩称,朱树才的死亡赔偿金,异议人已获得赔偿,存款中有一笔是该赔偿金。朱树才留下的房产等遗产,异议人等继承人都已继承,异议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执行是正确的,不同意退还存款。被执行人朱威、朱某、朱超仲、赵淑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赵云会与被执行人朱妍、朱威、朱某、朱超仲、赵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沭开民初字第0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树才生前欠申请执行人17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朱妍、朱威、朱某、朱超仲和赵淑林在继承朱树才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赵云会清偿。判决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赵云会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沭执字第6095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朱妍在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户为3213220401990000112196内的存款112600元。被执行人朱妍以该存款为其个人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异议人朱妍于2014年1月4日在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3213220401990000112196号存款帐户。本院认为,异议人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应认定为异议人个人财产。现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存款系朱树才的遗产或异议人已继承朱树才的遗产,本案执行该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人请求撤销划拨该存款的执行措施,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沭执字第6095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仲其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