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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庄少田与宋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少田,宋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庄少田,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明,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林以山,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少田诉被告宋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少田于2016年2月1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庄少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庄少田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审 判 员  李 振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