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庄少田与宋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少田,宋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庄少田,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明,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林以山,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少田诉被告宋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少田于2016年2月1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庄少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庄少田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审 判 员 李 振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