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申请执行苏成、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苏伟、苏建雄、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冬红、苏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苏成,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苏建雄,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苏伟,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冬红,苏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负责人王珑,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雷,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合规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苏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左旗。法定代表人苏建雄,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建雄,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东平,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左旗。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苏伟,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石冬红,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冬红,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苏秀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成、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苏伟、苏建雄、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冬红、苏秀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借款500万元,利息966726.87元(2015年7月16日至12月2日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2.75计算),案件受理费53567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526元,合计6082819.87元。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成、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苏伟、苏建雄、宁夏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冬红、苏秀莲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6082819.8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