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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范学利与杜志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利,杜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范学利。被告杜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范学利与被执行人杜志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期间查封了杜志华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泰鼎小区5号楼2单元301室,查封期限至2016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杜志华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泰鼎小区5号楼2单元301室。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