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范学利与杜志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利,杜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范学利。被告杜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范学利与被执行人杜志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期间查封了杜志华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泰鼎小区5号楼2单元301室,查封期限至2016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杜志华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泰鼎小区5号楼2单元301室。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