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恢2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徐华伟与天津市精瑞达物流有限公司、郭玉龙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伟,天津市精瑞达物流有限公司,郭玉龙,靳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05号申请执行人徐华伟。被执行人天津市精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381室。法定代表人康凤来,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玉龙,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凡郭庄5-1号。被执行人靳宝民,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徐华伟与天津市精瑞达物流有限公司、郭玉龙、靳宝民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精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依规定履行了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滨塘民初字第75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