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秦小团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小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810号罪犯秦小团,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五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小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六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秦小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小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小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小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