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晶茹与徐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晶茹,徐会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62号原告:黄晶茹,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徐会勤,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黄晶茹诉被告徐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晶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黄晶茹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