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恢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高自刚与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常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自刚,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常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恢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高自刚。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常家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自刚与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常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盘锦市双台子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土裁字(2006)第5号仲裁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自刚暂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供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土裁字(2006)第5号仲裁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