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守国与张怀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国,张怀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287号原告李守国。被告张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国诉被告张怀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