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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守国与张怀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国,张怀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287号原告李守国。被告张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国诉被告张怀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