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韩英、薛泽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英,薛泽慧,房士增,焦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韩英,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薛泽慧,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房士增,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焦方文,男,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齐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薛泽慧、房士增、焦方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方文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