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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佘尚荣与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尚荣,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佘尚荣。被执行人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民。申请执行人佘尚荣与被执行人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28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佘尚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70,330.97元,执行费95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285.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