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刑初4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新街绿化公司合伙人。1996年2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7月、1999年2月、1999年10月、1999年11月因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罚款一千元并强制戒毒、行政拘留十五日、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2月因盗窃、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五日、强制戒毒四个月;2008年3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0月因盗窃、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9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10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0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15时30分许,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崇安大队民警在无锡市县前东街与中山路路口,对驾驶牌号为苏B×××××小型汽车由东往西行驶的被告人陈某进行检查。被告人陈某因害怕自己由于无证驾驶和吸毒被查处,拒绝接受检查,并驾驶汽车继续行驶至无锡市县前西街42号萧邦美容美发店门口的公交站台处。随后赶到的民警再次要求陈某接受检查。被告人陈某遂不顾公共安全,先倒车碰撞到警用摩托车,再继续驾车开往对向车道意图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陈某驾车将同向行驶的牌号为苏B×××××小型汽车的尾部撞坏,再将马路中间的隔离护栏撞断,并顶着被撞断的护栏继续向对向车道行驶,导致护栏将停在对向车道的牌号为苏B×××××施工工程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基苯丙胺类呈阳性。涉案牌号为苏B×××××小型汽车的损失为人民币11990元,牌号为苏B×××××施工工程车的损失为人民币4614.01元,被损坏的隔离护栏更换费为人民币3185元。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顾某乙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2500元,赔偿被害单位无锡市排水公司车辆维修费人民币4615元,并支付了隔离护栏更换费人民币31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布控报警对比信息、轨迹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交通设施单价汇总表、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报告、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发票、收条,证人范某、杨某、佘某、陆某、徐某、袁某、顾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顾某乙、被害单位无锡市排水公司员工韩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反映被告人陈某驾车逃跑肇事经过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的身份事项及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已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胡健蕾审判员 严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亭亭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