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路红、杨岩等与天津市德盛社物流有限公司、姜建文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红,杨岩,杨振海,张松兰,天津市德盛社物流有限公司,姜建文,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史一彤,孙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923号申请执行人:路红。申请执行人:杨岩,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杨振海。申请执行人:张松兰。被执行人:天津市德盛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智,经理。被执行人:姜建文。被执行人: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满连顺,处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法定代表人:张甍,队长。被执行人:史一彤。被执行人:孙迪。本院在执行路红、杨岩、杨振海、张松兰与被告天津市德盛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队、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姜建文、史一彤、孙迪,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德盛社物流有限公司、姜建文、史一彤、孙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江审 判 员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