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金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2刑初31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斗,男,1997年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1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8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李金斗将未成年尹某带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北道门小学附近其家中房间内,提供毒品、吸食工具供两人吸食。经检测被告人李金斗、被容留人尹某体内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斗当庭不持异议,并有尹某关于在被告人李金斗家吸毒的经过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开封县禁毒委员会现场检测报告,李金斗、尹某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查获证明,尹某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斗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金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金斗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金斗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