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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戚月兰与上蔡县五金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月兰,上蔡县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391-4号申请执行人戚月兰,女,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上蔡县五金厂。法定代表人张战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局局长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上执字第391-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已全部履行偿还欠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户00×××1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文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