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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方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第428号罪犯方会,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以(2009)商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该犯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1年9月12日作出(2011)汴刑执字第14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汴刑执字第9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方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方会等人受雇于虞城县芒种乡村民余秀芝,于2006年12月8日19时许,跟踪受害人赵某到虞城县人民路中段供销社家属楼一单元三楼赵某租住的房屋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胶带、鞋带将赵某手脚捆绑,并用胶带封住赵某的嘴眼后交给余秀芝,收到余付给的2800元后逃离现场。后赵某被发现被人杀死在所住房屋内。系主犯、累犯。罪犯方会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赵鹏飞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方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方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