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斌、李晓红、何静波、高敏、王立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斌,李晓红,何静波,高敏,王立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23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彦杰,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耿斌。被告李晓红。被告何静波。被告高敏。被告王立功。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斌、李晓红、何静波、高敏、王立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紫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