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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与青阳县中奥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青阳县中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897号原告: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金喜,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阳县中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钟金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春宝,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阳县中奥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阳县中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正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记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