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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罗庆友与王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友,王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479号原告罗庆友。被告王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友与被告王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庆友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庆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9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245.00元,由原告罗庆友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舒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