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建聪与陈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聪,陈生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216号原告张建聪,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生武,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聪与被告陈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聪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生武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聪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漳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