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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建聪与陈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聪,陈生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216号原告张建聪,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生武,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聪与被告陈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聪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生武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聪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漳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