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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叶磊,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伟,该××法务专员。被执行人: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民峰。被执行人: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民峰。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08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宜阳法院辖区内,按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088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宏伟审 判 员 李予洛代审判员 王妙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一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