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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北京教际协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7号原告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芝庭。委托代理人何镜君,贵州时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310848620。委托代理人钟赟,贵州时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1106993。被告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法定代表人生建学。第三人北京教际协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孟。原告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第三人北京教际协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对北京教际协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进行解散清算,注销其证照及银行账户,将会计凭证等经营性资料移交给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以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为被告,以北京教际协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诉请对第三人北京教际协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并返还相应的资产、证照。被告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住所地为北京市XX区XX街XX号XX中心,第三人北京教际协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XX县XX区XX街XX号,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7号案件移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审 判 长 周 俊代理审判员 彭 攀代理审判员 庞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泰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