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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颜怀柱与常州百利基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怀柱,常州百利基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颜怀柱。被执行人常州百利基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颜怀柱与常州百利基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446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常州百利基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款项693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446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法律文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颜怀柱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