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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9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鲁冰越与扬州赛格布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冰越,扬州赛格布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12号申请执行人鲁冰越。被执行人扬州赛格布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增明。申请执行人鲁冰越与被执行人扬州赛格布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鲁冰越的申请,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依据即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扬劳人仲案字(2015)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被执行人扬州赛格布线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扬劳人仲案字(2015)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已提起诉讼。故申请执行人鲁冰越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冰越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毕维明审 判 员  殷正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吴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