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珍龙与重庆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龙,重庆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志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2694号原告张珍龙,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刘家岗69号附10-1#。法定代表人万承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禄静,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志兵,男,45岁,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龙诉被告重庆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兵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珍龙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珍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珍龙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