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友福与叶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福,叶建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3号原告:李友福。被告:叶建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福诉被告叶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友福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