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2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呈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忠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呈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忠财,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702-1号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呈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程忠财。被执行人程忠财。被执行人彭伟。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人苏州呈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忠财、彭伟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苏州呈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85100元,滞纳金人民币1740元,共计人民币86840元。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于2015年5月22日前支付人民币7400元,2015年5月29日前支付人民币18500元,2015年6月16日前支付人民币16540元,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9月,于每月16日前支付人民币3700元,直到付清;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86元,由被告苏州呈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6月16日前支付给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三、被告程忠财、彭伟对被告苏州呈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苏州呈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程忠财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暂未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亦向本院表示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807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商初��第01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