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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盛伟根、盛宏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盛伟根,盛宏峰,绍兴市宏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杨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2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负责人王黎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盛伟根。被执行人盛宏峰。被执行人绍兴市宏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盛宏峰。被执行人杨艳华。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盛伟根、盛宏峰、绍兴市宏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杨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我负责执行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抵押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新村38幢301室房产,现暂未具备拍卖处置条件,且执行期限已近六个月,故承办人建议本案中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绍越执民字第2638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单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