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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吉怀、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吉怀,陆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04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好文,公司员工。被告:陆吉怀,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蒋疃新村。被告:陆荣,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蒋疃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吉怀、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烜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