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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执民字第2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魏美英与曹金炎、冯子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吴执民字第2135-1号申请执行人:魏美英。被告:曹金炎。被告:冯子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湖吴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曹金炎、冯子娥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绿色家园叠翠苑58幢104室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110074086、110074087,湖土国用(2010)字第9-16843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伟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