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执民字第2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魏美英与曹金炎、冯子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吴执民字第2135-1号申请执行人:魏美英。被告:曹金炎。被告:冯子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湖吴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曹金炎、冯子娥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绿色家园叠翠苑58幢104室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110074086、110074087,湖土国用(2010)字第9-16843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伟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