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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崔太吉与孙淑香、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太吉,孙淑香,孙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60号原告崔太吉,1958年3月15日出生,男,朝鲜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孙淑香,1960年12月22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孙磊,1982年9月16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太吉与被告孙淑香、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太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太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太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