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崔太吉与孙淑香、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太吉,孙淑香,孙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60号原告崔太吉,1958年3月15日出生,男,朝鲜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孙淑香,1960年12月22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孙磊,1982年9月16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太吉与被告孙淑香、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太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太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太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