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孙红杰与陈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杰,陈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696号原告孙红杰,个体户。被告陈皋,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张配松,盱眙县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杰与被告陈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杰于2016年1月27日以该案已在(2015)盱执字第02840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红杰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红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