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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孙红杰与陈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杰,陈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696号原告孙红杰,个体户。被告陈皋,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张配松,盱眙县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杰与被告陈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杰于2016年1月27日以该案已在(2015)盱执字第02840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红杰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红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