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商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俞建根、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俞建根,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王建业,陈光辉,马增荣,王凤炳,吴安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414号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5号2-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沂。委托代理人:裘晓、冯宇钦,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建根。委托代理人:张廷树、徐白鸽,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上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业。委托代理人:张廷树、徐白鸽,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业。委托代理人:张廷树、徐白鸽,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辉。被告:马增荣。被告:王凤炳。被告:吴安波。委托代理人:张廷树、徐白鸽,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建根、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王建业、陈光辉、马增荣、王凤炳、吴安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35元,减半收取696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7.5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窦颖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