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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鹏飞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12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蓬达,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