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民终16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16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村土瓜园(佛山一环东侧水口路出口)**楼****。法定代表人:罗世铭。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书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昊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原名广东车德利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div>法定代表人:何伟莹。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又可,广东明思(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际将,广东明思(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得力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予以改判支持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车得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为车得力公司承租的本案车辆购买了保险,并判决保险费不予抵扣车得力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属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一审开庭期间,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已主张就涉案车辆,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已购买了178377.51元的保险,并提交了相关保险缴费凭证。承保机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并出具了涉案车辆的承保明细单(实际缴费金额是200600.99元)。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认为,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就车得力公司承租的本案车辆购买了保险,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该金额理应在车得力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中予以抵扣。被上诉人车得力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1.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一审期间没有提出保险费的请求,二审不应当处理;2.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但证人没有到庭;3.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在2017年4月已经收回绝大部分车辆,但要求扣减一年的保费,缺乏合同依据。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车得力公司之间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6月5日解除;2、车得力公司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返还粤Y×××**、粤Y×××**、粤Y×××**车辆及上述车辆自2017年6月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1680元/月)。3、车得力公司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5日止拖欠租金506400元(指《第三批车辆明细表》所列50辆车租金)。4、车得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认定的事实:2015年12月15日,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出租方)与车得力公司(承租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将其拥有的北京现代瑞纳1.4L自动智能版50辆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同意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租赁期限为36个月,起租日期及租金自交车之日起算,以《车辆交接单》日期为准;双方约定每辆合同车辆的租金为1680元/月,50辆车合同期总租金合计3024000元;出租方收取承租方合同车辆的保证金及违章保证金,其中每辆车的保证金(含:违章保证金)为3360元/辆,总额为168000元;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出租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查核应扣除的赔偿金、有关费用及违章记录,并向承租方出具书面文件列明所有费用,经承租方签字确认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应将保证金余额退还承租方,保证金不计利息;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经书面催促后仍未履行的,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若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超过十日,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附件《车辆交接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一审过程中,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表示合同约定的50辆汽车已于2016年2月1日前实际交付给车得力公司使用,车得力公司确认上述车辆已全部实际交付。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表示因车得力公司未如期支付租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已自行收回上述50辆汽车中的49辆。庭后,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经核实,补充统计车辆交付及收回情况如下: 序号 车牌号 交车时间 收车时间 1 粤Y604** 2016年2月1日 2017年4月26日 2 粤Y661** 2016年2月1日 2017年5月5日 3 粤Y661** 2016年2月1日 2017年10月30日 4 粤Y608** 2016年2月1日 2017年7月28日 5 粤Y660** 2016年2月1日 2017年4月27日 6 粤Y655** 2016年2月1日 2017年7月28日 7 粤Y658** 2016年2月1日 2017年4月26日 8 粤Y759** 2016年2月1日 2017年4月27日 9 粤Y761** 2016年2月1日 2017年11月15日 10 粤Y667** 2016年2月1日 2018年6月12日 11 粤Y69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8月24日 12 粤Y760** 2016年2月1日 2017年11月7日 13 粤Y759** 2016年2月1日 2017年12月19日 14 粤Y755** 2016年2月1日 2018年1月19日 15 粤Y759** 2016年2月1日 2017年5月24日 16 粤Y658** 2016年2月1日 2017年5月5日 17 粤Y658** 2016年2月1日 2017年5月23日 18 粤Y667** 2016年2月1日 2017年9月8日 19 粤Y656** 2016年2月1日 2017年4月26日 20 粤Y69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11月15日 21 粤Y711**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6日 22 粤Y696**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7日 23 粤Y701**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5月5日 24 粤Y03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5月19日 25 粤Y702**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5月5日 26 粤Y718**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11月15日 27 粤Y715**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7日 28 粤Y685**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6日 29 粤Y70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8日 30 粤Y718**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12月16日 31 粤Y691**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12月25日 32 粤Y71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7日 33 粤Y703**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12月15日 34 粤Y715**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5月16日 35 粤Y761** 2016年2月1日 2018年8月27日 36 粤Y695** 2016年1月20日 2018年10月26日 37 粤Y69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7月2日 38 粤Y718**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11月15日 39 粤Y716**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8日 40 粤Y666**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16日 41 粤Y719** 2016年1月20日 2018年8月26日 42 粤Y759** 2016年2月1日 2018年9月9日 43 粤Y758** 2016年2月1日 2017年9月10日 44 粤Y656** 2016年2月1日 2018年11月19日 45 粤Y69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14日 46 粤Y702**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9月12日 47 粤Y68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27日 48 粤Y09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5月1日 49 粤Y669** 2016年2月1日 未收回 50 粤Y719**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1日 车得力公司表示关于车辆交付情况因其法定代表人无法找到,无法核实;关于车辆收回情况及时间其不清楚,其没有主动将车辆交回给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为证明其向车得力公司催收租金的事实,提供了其出具的2016年4月27日、2016年6月12日、2016年8月23日、2016年11月24日、2017年2月9日的催款函,车得力公司认为上述函件是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单方面发出,没有车得力公司确认,无法证明函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为证明其已书面通知车得力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提供了其于2017年6月4日出具的《关于终止汽车租赁相关协议/合同、返还租赁汽车并支付拖欠租金的函》,内容为:车得力公司与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签署了《汽车租赁框架协议》,后并签署了相关《汽车租赁合同》,根据上述汽车租赁合同,车得力公司先后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租赁了356台汽车。自2016年10月起,车得力公司开始拖欠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租金,并自2017年1月起全面拖欠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租金,至今已拖欠租金达5个月。由于车得力公司拖欠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租金超过10日,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解除与车得力公司之间的《汽车租赁框架协议》及《汽车租赁合同》。请车得力公司接到本函后立即返还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的租赁汽车,清偿拖欠的租金,等。车得力公司的股东吴毅文于2017年6月5日在上述函件上签字。车得力公司认为在上述函件上签字的仅是公司的股东,其在公司没有实际职务。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车得力公司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支付了车辆保证金168000元,本案保证金抵扣了违章罚款2700元、滞纳金200元、代办费92340元、保险费178377.51元合计168000元。庭审中,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表示同意将车辆保证金抵扣车得力公司所欠的租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为证明其为车得力公司代垫了违章罚款等费用,提供了如下证据:1、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广州车教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车务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委托广州车教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车务处理业务事宜,并约定本次车务服务费用为490230元。2、广州车教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推荐函。3、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保险公司付款80000元、于2017年1月17日向保险公司付款56400.99元,用途为代付保险费的《业务回单》;4、交通违法详情、请确认交易信息、交通违法列表、处罚决定书(详情)、短信记录、付款凭证等;车牌为粤Y×××**、粤Y×××**、粤Y×××**、粤Y×××**、粤Y×××**、粤Y×××**、粤Y×××**、粤Y×××**、粤Y×××**、粤Y×××**车辆的交通违法信息截图、缴纳罚款凭证,对应的缴纳罚款金额合共3950元;其他车辆的违章信息,未提供相应的支付罚款凭证。车得力公司表示不清楚上述违章情况,关于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提供关于违章罚款的证据,由法院依法认定。另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称,车得力公司共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支付租金1005500元(含刘庆力代付336000元),根据(2018)粤01民终1557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该336000元为刘庆力支付的购车款,不是代车得力公司代付租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已根据该判决将上述款项退回给了刘庆力,应在车得力公司已付租金中予以扣除。车得力公司2017年1月1日开始不支付租金。车得力公司称双方车辆租赁合同2016年12月31日已经解除,其在2017年1月1日后没有支付过租金。再查,2017年3月3日,车得力公司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发出《关于处置瑞纳车辆和租金交付时间申请函》,内容为,“由于广州市政府从2016年12月21日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司现时租赁贵司的瑞纳车辆因不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暂行办法》的实施对我司的业务造成非常大的影响,考虑到我司与贵司长期合作的理念,现在我司申请将2015年9月和2015年11月这两批次提取的100台瑞纳车辆进行处置处理,车辆会经由二手车商进行售卖,车辆合同签订后由二手车商将处置车辆的总价60%直接转账到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账户;另外,处置车辆的总价30%在车辆全部过户前,由二手车商直接转账到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账户;剩余处置车辆的总价10%,在车辆完成过户手续后,一个月内付清。车辆差价(车辆由2017年1月1日起计算的剩余合同金额减去车辆净值所产生的差价)由我司在该两批车辆全部完成过户手续后分2期(2个月,即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我司拖欠贵司2016年10月份至2016年12月份的租金会在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完成”。3月10日,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向车得力公司发出《回复关于处置瑞纳车辆申请的函》,内容为,“一、我司同意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的下述处置方案,并配合车辆过户工作。1)在车辆合同签订后,由二手车商将处置车辆的总价60%直接转账到我司账户。2)在车辆正式过户三天前,由二手车商将处置车辆的总价20%直接转账到我司账户。剩余处置车辆的车款由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付清,我司协助二手车商将处理车辆顺利过户。3)在车辆完成过户手续后,剩余车辆差价由车得力公司负责付清;等。2017年3月9日,案外人刘庆力(买方、乙方)与车得力公司(卖方、甲方)签订了一份《买卖车辆协议书》,约定,甲方将71台北京现代瑞纳车辆卖给乙方,车牌号、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详见附件一,每台车辆价格为47200元,合计3351200元;等。3月21日,刘庆力(买方、乙方)与车得力公司(卖方、甲方)又签订了一份《买卖车辆协议书》,约定,现有71台北京现代瑞纳车辆需处理,车主为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该公司现已委托车得力公司处置该批车辆(71台瑞纳见附件),并同意车得力公司对于71台瑞纳车辆的处置方案;甲方将71台北京现代瑞纳车辆卖给乙方,车牌号、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详见附件),该批车辆的处置价格为47200元/台,合计3351200元;乙方已付款670240元即总款的20%给车得力公司,在签订本协议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缴付剩余2010720元即总价的60%直接转账到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在车辆正式开始过户三天前,将71台车辆总款的剩余尾款670240元转账给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至此这批车辆的全款都以付清,剩余关于车辆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等。在上述合同签订过程中,刘庆力分别于2017年3月9日、3月10日向车得力公司账号转账支付了20万元、470240元,于3月22日向合同约定的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账号转账支付了2010720元。刘庆力于2017年8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解除上述《买卖车辆协议书》;2.车得力公司和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共同退还已经支付的购车款2680960元,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等。一审法院作出(2017)粤0105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刘庆力与车得力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买卖车辆协议书》,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庆力退还购车款2680960元,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后,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民终1557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与车得力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关于车得力公司认为涉案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不具备融资租赁的资质,故上述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主张,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与车得力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无根据车得力公司的选择而为其融资购买车辆的意思,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退一步说,即使涉案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亦不能仅以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不具备融资租赁资质为由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因此,车得力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车得力公司认为因政策变更而导致本案租赁的车辆无法作为网约出租车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不可抗力,其应予免责的意见,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车得力公司租赁车辆的用途是作为网约出租车使用,车得力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车得力公司就租赁车辆的用途或涉案合同的目的有另行约定,因此车得力公司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承租方欠租金超过十日,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车得力公司于2017年1月起拖欠租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于2017年6月4日出具《关于终止汽车租赁相关协议/合同、返还租赁汽车并支付拖欠租金的函》,通知车得力公司解除涉案合同,车得力公司的股东吴毅文于2017年6月5日在上述函件签字,车得力公司对是否收到上述函件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一审法院对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的陈述予以采纳,车得力公司已于2017年6月5日收到上述函件,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于2017年6月5日解除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车辆租金问题。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主张车得力公司共交纳1005500元(含刘庆力代付336000元),并提供车辆交付及收回情况统计表;车得力公司确认已接收全部租赁车辆,并表示不清楚车辆交付及收回情况,车得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租金交纳及车辆接收的情况,一审法院对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对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要求车得力公司支付租金、使用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提供的车辆交付及收回情况统计表及涉案合同解除时间,车得力公司应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缴纳的租金如下: 序号 车牌号 交车时间 租金截止时间 出租天数 日租金 1 粤Y604** 2016年2月1日 2017年4月26日 451 55.23 2 粤Y661** 2016年2月1日 2017年5月5日 460 55.23 3 粤Y661**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4 粤Y608**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5 粤Y660** 2016年2月1日 2017年4月27日 452 55.23 6 粤Y655**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7 粤Y658** 2016年2月1日 2017年4月26日 451 55.23 8 粤Y759** 2016年2月1日 2017年4月27日 452 55.23 9 粤Y761**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10 粤Y667**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11 粤Y69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12 粤Y760**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13 粤Y759**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14 粤Y755**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15 粤Y759** 2016年2月1日 2017年5月24日 479 55.23 16 粤Y658** 2016年2月1日 2017年5月5日 460 55.23 17 粤Y658** 2016年2月1日 2017年5月23日 478 55.23 18 粤Y667**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19 粤Y656** 2016年2月1日 2017年4月26日 451 55.23 20 粤Y69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21 粤Y711**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6日 463 55.23 22 粤Y696**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7日 464 55.23 23 粤Y701**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5月5日 472 55.23 24 粤Y03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5月19日 486 55.23 25 粤Y702**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5月5日 472 55.23 26 粤Y718**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27 粤Y715**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7日 464 55.23 28 粤Y685**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6日 463 55.23 29 粤Y70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8日 465 55.23 30 粤Y718**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31 粤Y691**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32 粤Y71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27日 464 55.23 33 粤Y703**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34 粤Y715**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5月16日 483 55.23 35 粤Y761**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36 粤Y695**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37 粤Y69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38 粤Y718**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39 粤Y716**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40 粤Y666**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41 粤Y719**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42 粤Y759**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43 粤Y758**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44 粤Y656** 2016年2月1日 2017年6月5日 491 55.23 45 粤Y69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46 粤Y702**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47 粤Y68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6月5日 503 55.23 48 粤Y094**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5月1日 468 55.23 49 粤Y669** 2016年2月1日 未收回 55.23 50 粤Y719** 2016年1月20日 2017年4月1日 438 55.23 综上,截止至2017年6月5日,车得力公司应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支付租金合计1333417.89元,现车得力公司已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支付租金669500元(1005500元-刘庆力支付的336000元),故车得力公司尚余租金663917.89元未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保证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车得力公司已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缴纳保证金168000元,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可先抵扣违章罚款、滞纳金、代办费、保险费。关于违章罚款,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提供的车辆违章有缴纳罚款凭证的金额为3950元,对此部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可在应返还的保证金中予以抵扣。关于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主张保证金中抵扣滞纳金200元、代办费92340元,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本案车辆有滞纳金、代办费,且代办费性质上也不合法,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主张保证金中抵扣保险费178377.51元,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未举证证明为车得力公司所承租的本案车辆购买了保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同意上述保证金用以充抵本案租金,故充抵后,车得力公司尚需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支付租金499867.89元[663917.89-(168000-3950)],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租金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采纳。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主张粤Y×××**车辆自2017年6月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使用费按55.23元/日的标准支付。本案一审过程中,车得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粤Y×××**车辆交还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一审法院对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要求车得力公司返还车辆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确认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与车得力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5日解除;二、车得力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支付租金499867.89元;三、车得力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粤Y×××**车辆交还给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并向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支付该车辆自2017年6月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使用费按55.23元/日计);四、驳回富利全南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13075.4元(含受理费9973元,财产保全费3102.4元),由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负担156.4元(其中受理费119元,财产保全费37.4元),车得力公司负担12919元(其中受理费9854元,财产保全费3065元)。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汽车租赁合同》第8.1条约定,在承租期内,剩余两年租赁期的保险由承租方自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现双方均确认,如果合同按照约定正常履行至期满,2017年1月-2018年1月的保险费用应当由车得力公司承担。二审期间,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提交其就涉案车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及加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公章的《证明》,拟证实其为涉案车辆投保2017年1月-2018年1月合同约定的险种,共计支付保险费200600.99元。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明确,因其在一审中仅主张在车得力公司交付的保证金中扣除178377.51元保费,故二审其也仅主张抵扣178377.51元保险费用。经质证,车得力公司认为涉案车辆在2017年4月、6月已经全部收回,故不应当由其承担保险费,且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该项请求超出了一审起诉金额范围,不应得到支持。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提交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依法不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能否要求在车得力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中抵扣其代交的保险费?如果可以,该金额如何确定?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汽车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在扣减车得力公司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后,由富利全南海分公司退还给车得力公司。现双方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且在一审诉讼期间,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亦提出了抵扣申请,仅是因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一审未能提交保险费用支付凭证而未获支持。在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二审就保险费用支付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问题进行审查,并未超出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起诉请求范围。第二,富利全南海分公司二审补充提交的保险单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其为涉案车辆投保2017年1月-2018年1月合同约定的保险险种,共计支付保险费200600.99元。车得力公司抗辩认为,涉案车辆在2017年4月、6月已经全部由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取回,故其不应当承担保险费。对此,本院认为,1.对于涉案合同的解除,车得力公司存在主要过错,其单方违约行为是导致《车辆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直接原因;2.按照合同约定,涉案车辆的投保及保险费的支付,本应由车得力公司径行与保险公司对接,并由车得力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费用。现该费用实际由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垫付,且在投保时,已经足额缴纳一年的保险费。因此,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要求车得力公司承担整年的保险费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富利全南海分公司在上诉中仅主张抵扣178377.51元保险费用,属于对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在上述费用与车得力公司支付的168000元保证金抵扣后,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无须再向车得力公司返还保证金。经一审法院计算,车得力公司欠付租金金额为663917.89元,双方对该实际发生的租金金额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在富利全南海分公司无需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下,富利全南海分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的租金金额506400元,并无超出一审法院计算的车得力公司应付租金金额范畴,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判项内容发生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支付租金506400元;四、驳回上诉人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973元,财产保全费3102.4元,由被上诉人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上诉人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汤 瑞审判员 国平平审判员 陈珊彬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燕贞蔡嘉瑜梁惠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