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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龙军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贷款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龙军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龙军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定代表人:梅贤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法定代表人:吴江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龙军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贷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6323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