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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韦庆贤与广西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广州鹿鸣春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庆贤,广西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广州鹿鸣春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广州鹿鸣春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韦庆贤,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伟军,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为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俊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耀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鹿鸣春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如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家健,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鹿鸣春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如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庆贤与被告广西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广州鹿鸣春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广州鹿鸣春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庆贤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庆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庆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韦庆贤负担。审 判 长  洪胜武人民陪审员  周锦彬人民陪审员  黎洁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桂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