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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27号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王亿民,泉港区南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其欲与被告刘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庄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