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超前、张超周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超前,张超周,张超兴,张超双,梁山县拳铺镇万花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超前,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超周,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超兴,农民,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先锋,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超双。(系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秀英之子,潘秀英于2015年12月20日因病死亡。)委托代理人:王胜才。原审被告:梁山县拳铺镇万花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超俭,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张超前、张超周、张超兴与被申请人张超双、原审被告梁山县拳铺镇万花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终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超前、张超周、张超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