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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豪昌与闽清宏盛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豪昌,闽清宏盛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39-1号申请执行人张豪昌,男,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闽清宏盛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申请执行人张豪昌与被执行人闽清宏盛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闽清宏盛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的合华牌真空挤出机两台。现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同意先不处置以上财产,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申请人同意先不处置以上财产,双方私下和解,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赞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