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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孙高超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东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雪完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49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超,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东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雪完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934号原告:孙高超,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东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何红娟。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润烽,系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雪完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万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枚君,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超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东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雪完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超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高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高超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高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