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梅其肥与贡磊、姚海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其肥,贡磊,姚海燕,纪桂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30号申请人梅其肥,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贡磊,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姚海燕,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纪桂洋,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梅其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梅其肥自己所有的“皖C×××××”号“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梅其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二、查封梅其肥所有的“皖C×××××”号“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梅其肥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