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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屯留县麟绛镇和峪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屯留县余吾镇牛家脑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屯留县麟绛镇和峪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屯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保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