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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可吉与梅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吉,梅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608号原告张可吉,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梅小兵,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张可吉与被告梅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张可吉下落不明,依法由审判员蒋达成、助理审判员柳伟杰、人民陪审员潘德成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张可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可吉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张可吉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蒋达成助理审判员  柳伟杰人民陪审员  潘德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梦卿?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