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可吉与梅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吉,梅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608号原告张可吉,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梅小兵,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张可吉与被告梅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张可吉下落不明,依法由审判员蒋达成、助理审判员柳伟杰、人民陪审员潘德成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张可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可吉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张可吉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蒋达成助理审判员 柳伟杰人民陪审员 潘德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梦卿?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