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郑小锦与金江兰、周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锦,金江兰,周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213号申请执行人郑小锦,居民。被执行人金江兰,居民。被执行人周黎明,农民。郑小锦与金江兰、周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小锦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江兰、周黎明归还借款本金153407.9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小锦与被执行人金江兰、周黎明达成了和解协议,金江兰已归还30000元,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3213号案件终结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吾建龙审 判 员 徐善法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