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郭某某、任某某、克拉玛依市国宇农林投资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郭某某,克拉玛依市国宇农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148号原告:朱某某,女,1987年6月生。被告:黄某,男,1972年7月生。被告:郭某某,女,1960年11月生。被告:克拉玛依市国宇农林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郭某某、任某某、克拉玛依市国宇农林投资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国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隆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