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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子旭与被执行人宽城旭升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旭,宽城旭升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53号申请人郭子旭。被执行人宽城旭升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院代表人徐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郭子旭与被执行人宽城旭升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