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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杨彦彭、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彦彭;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杨彦彭,男性,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委托人陆志红,合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林万里,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16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香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在德维二级公路指挥部有质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德维二级公路指挥部质保金512438.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