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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伟彬与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彬,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94号原告王伟彬,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李色阳、汪力(实习),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金圳、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彬与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彬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