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和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廖瑜华与梁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瑜华,梁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廖瑜华,女,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梁金龙,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廖瑜华与被执行人梁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梁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廖瑜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执行人梁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廖瑜华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被执行人梁金龙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梁金龙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瑜华便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金龙在和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工商注册、车辆等登记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梁金龙在河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也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登记信息,在广发银行河源分行、中国银行河源分行等金融机构亦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金龙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和法执字第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瑜华发现被执行人梁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冠中审判员  黄国徽审判员  罗振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周小龙 关注公众号“”